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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房產(chǎn)居間合同糾紛典型案例分析|買房人被詐騙910萬,房產(chǎn)中介承擔635萬
北京高院房產(chǎn)居間合同糾紛典型案例分析|買房人被詐騙910萬,房產(chǎn)中介承擔635萬裁判觀點總結及分析意見:?一、本起案例系經(jīng)北京市三級法院審理的,由于房產(chǎn)中介公司疏于審查房產(chǎn)真實情況,導致買房人被詐騙高達910萬元,后三級法院較終認定房產(chǎn)中介公司承擔重大過錯責任,賠償買房人約合635萬元房款損失。就本案存在的問題及法院審理過程中的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的問題分析如下。?二、房產(chǎn)中介
分公司在他人的借款條上以出借人的身份加蓋印章,應認定為債務加入,不是共同出借人
分公司在他人的借款條上以出借人的身份加蓋印章,應認定為債務加入,不是共同出借人案件總結:(1)所謂債務加入,亦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債的關系,而由*三人加入到債的關系中來與原債務人一起承擔債務。*三人加入后,與債務人之間成立連帶關系,對同一債務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也可以徑直向*三人請求履行義務。(2)本案中,借款債務系個人之間發(fā)生的,而本案涉及的分公司由分公司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狀況對死亡、傷殘的參與度,不能作為減損交強險商業(yè)險及責任人賠償義務的考量因素,責任人應全額賠償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狀況對死亡、傷殘的參與度,不能作為減損交強險商業(yè)險及責任人賠償義務的考量因素,責任人應全額賠償裁判**觀點:受害人個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具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不是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過錯,與事故造成的后果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沒有過錯,不存在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不能按照鑒定意見認為交通事故對損害后果的參與度來判令受害人按比例自行
委托投資理財不成,出具“還款承諾書”,法院認可雙方形成借貸關系
委托投資理財不成,出具“還款承諾書”,法院認可雙方形成借貸關系?案件總結:(1)雙方的關系初始為委托投資理財關系或委托投資關系,因未達成其目的,雙方基于“協(xié)商”形成了“借貸的債權債務關系”,其表現(xiàn)為“借條”、“還款承諾書”、“銀行轉款記錄”等證據(jù)。?(2)“民間借貸”是合同法律關系的一種,當然受《合同法》的約束。雙方是借貸關系、還是其他如委托關系,主要看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即
公司名: 北京東迅律師事務所
聯(lián)系人: 徐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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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機: 1580135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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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北京昌平城北佳蓮時代廣場1座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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